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8.5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承担。多收取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8.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深**技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