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湛江**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049.5元,由原告深**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人民币76099元,应退回受理费3804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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