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超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超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伟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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