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某**有限公司与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汪*价值人民币80000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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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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