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正与被告进行协商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66.61元,由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6.61元,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