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广东省紫**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67.9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