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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谋辉刘向东惠州市建设**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刘**、惠州市**工程公司、河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一条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河源市紫金县城林田村爱群桥西侧,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惠州市**工程公司、河源**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不动产,为方便案件审理,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刘**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应当确为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裁定支持被上诉人刘**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5)河紫**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刘**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广东**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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