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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捷**有限公司因与长兴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来确定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在山东省青岛市签订,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原审认定约定不明确,显属错误,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属无效。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发包的工程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高新港口区,该区域属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理本案有异议,应经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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