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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学院诉广东梁**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梁**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河源**学院与广东梁**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54元退还给上诉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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