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311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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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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