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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陆方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与被告陆*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深思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覃德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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