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及建筑材料一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建筑材料【塔台壹台,型号规格:QTZ80(TC5610-6);钢筋12厘:1440根,约15.35吨;钢筋16厘:1224根,约18.58吨;钢筋18厘:835根,约20.7吨;钢筋20厘:391根,约17.5吨】。

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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