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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限公司与钟**、三亚旭**有限公司、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因与钟**、三亚旭**有限公司、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在作出(2014)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后,大**司提出上诉,但判决书及上诉状均未送达到第三人雷敏,便将本案移送本院进行二审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7元予以退回给上诉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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