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幻影户外**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85元,减半收取36743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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