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何**、重庆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原告杨**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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