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何**,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何**、重庆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原告杨**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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