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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冼因强、向森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冼因强、向森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目前对被告冼因强、向森富的身份信息收集不够完整,仍需继续收集两被告身份信息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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