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思棚诉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思鹏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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