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左**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讼争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原告李*与被告冼因强、向森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焦*,周**与被告中晟路桥**庆分公司,中晟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极**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重**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有限公司,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思棚与重庆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路**限公司与重庆交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王**与重庆隆**限公司,重庆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何**,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