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康**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交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康**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康**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由原告路康**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