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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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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