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与被告重庆华**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华**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在重庆市北碚区,故本案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院辖权,被告重庆华**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华渝**渝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华**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