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诉被告重庆隆**限公司、重庆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王**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王**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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