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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周**与被告中晟路桥**庆分公司,中晟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周**与被告中晟路**限公司、中晟路**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焦*、周**与被告中晟路**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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