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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儋州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儋州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30日以通过磋商办法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8元,减半收取5079元,由原告陈**负担;余下案件受理费507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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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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