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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依法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尊重,同时原告的撤诉无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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