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有**诉被告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周**、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有**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市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铜**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