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已纳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孙**与重庆**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铜**有**与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与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重庆满**限公司,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重庆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重庆合川华地王朝**任公司,重庆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