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诉被告毛**、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交纳39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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