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邬**与阳江市南湖**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邬**诉被告阳江市南湖**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于当天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给原告邬**,告知原告邬**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166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邬**在2016年1月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月19日,原告邬**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与被告阳江市南湖**村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明确表示决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邬**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决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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