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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重庆亨**有限公司,忠县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限公司(以下称红叶建司)与被告重庆亨**有限公司(以下称亨**公司)、忠县华**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司)、第三人重庆福**限公司(以下称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2014年4月1日以级别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2015年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红叶建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杨*、被告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华**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李**,第三人福**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中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经原告红叶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委托司法鉴定的决定。重庆大正建设工程**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退件说明,以红叶公司没有按时间提交齐全鉴定资料,无法开展工作为由,退回相关鉴定资料。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红叶建司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红叶建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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