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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广东电白**阳江分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广威诉被告广东电白**阳江分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原告曾广威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广东电白**阳江分公司、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广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广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为1553元,由原告曾广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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