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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重庆远**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与被告重庆远**有限公司、第三人九天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焦**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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