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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震旦**司三峡分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震**责任公司三峡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三峡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8日签订《工程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20万元,在工程主体完工后退还1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10万元,2010年9月1日,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至今未退还保证金20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原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该工程2010年验收合格均属实。经被告计算已超付工程款,原告也未与被告办理决算,原告在被告处存在借支情况,可以冲抵保证金;原告单独起诉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支付期限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安装发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被告将其承建的万州区红光路2-4红光农贸市场综合楼水电、消防、弱电等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约为3940000元,原告应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该保证金约定在主体完工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1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将余款10万元一次性退回给原告,同时约定工程决算为整体综合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等内容。签订合同之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该工程2010年9月1日消防验收合格,原告以借支方式领取工程款340余万元,双方为增减工程量一直未办理决算。

另查明,原告2008年10月13日在被告处借支20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重庆发顺**司金都水电消防工程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安装发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建筑安装合同是双务性质合同,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只是为履行安装合同的部分义务,虽按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被告应退还保证金,但安装合同主要义务是建筑安装及结算,双方为增减工程量存在争议而未办理结算,事实上有可能存在原告多领取工程款,故原告直接请求退还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震**责任公司三峡分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要求被告重庆市发**司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重庆**责任公司三峡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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