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翔**)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