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重庆**团)有限公司、七冶**公司、中国有色七冶南川铝厂工程项目部、重庆市**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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