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龚**、重庆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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