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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重庆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诉被告重庆锦**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84.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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