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李**与重庆**有限公司,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李**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孙**、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9.00元,减半收取4459.0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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