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李**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孙**、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李**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9.00元,减半收取4459.0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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