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亚建**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亚建**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亚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和亚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04元,减半收取为58102元,由原告重庆和亚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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