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宏**限公司与重庆和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宏**限公司重庆和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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