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宏**限公司重庆和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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