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奉节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奉节县白帝镇香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执字第005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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