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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奉节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与被告奉节县汾河镇东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至2015年11月3日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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