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与被告奉节县汾河镇东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至2015年11月3日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杨**与奉节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国安**奉节分公司与奉节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和亚建**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宏**限公司与重庆和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重庆夔**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国安**奉节分公司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河梁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盛**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庆分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