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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河梁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河梁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交纳6300元,由原告重**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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