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示范繁殖农场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阳县示范繁殖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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