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6.00元,减半收取5183.0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