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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代敦凤、王**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并于2015年9月1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周约定被告将云万高速CXF1合同标段的消防池修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该工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50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支付了32000.00元。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下欠的工程款18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被告刘*向原告刘**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刘**伍万元(¥50000.00元)。系云万高速CXF合同段消防水池工程款。欠款人刘*”。欠条中还有案外人熊某某、肖某某签名,原告称该二人为被告工地施工员和材料员。欠条出具后,被告刘*于2009年向原告刘**支付了工程款32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头,本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因欠原告工程款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全面履行债务。欠条中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能全面履行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工程款余款1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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