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国安**奉节分公司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安**奉节分公司与被告罗庆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国安**奉节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安**奉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国安**奉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国**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交纳503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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