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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匡**与奉节**筑公司、第三人奉节县佳鑫陶瓷建筑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匡**、向*与被告奉**工程公司,第三人奉节县佳鑫建筑陶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匡**、向*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向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匡**、向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预缴),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匡**、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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