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大足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第十居民组(原八社),第三人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大足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大足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大足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