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与被告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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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